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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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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立體書第28期:這些情形屬于串通投標嗎?6問6答來解惑
串通投標是政府采購違法行為中常見的一類。四家供應商代表共同乘坐一輛車去投標,是否構成串標?投標文件中方案絕大部分一樣,能認定為串標嗎?……打開這本立體書了解串通投標的6個問題。
1.開標時發現某投標文件封口蓋著另一投標人的公章,算串標嗎?
答:此種情形屬于《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七條第(五)種情形,可以認定串通投標。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其投標無效:(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2.供應商投標文件制作機器碼一致,可以認定為串標嗎?
答:串通投標認定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投標文件制作機器碼一致,實踐中,有的采購文件規定為投標無效情形,也有的地方政府規定為串通投標情形。
“文件制作機器碼”,指的是計算機的唯一編號。它是在用戶注冊軟件的時候,根據軟件所安裝的計算機軟硬件信息生成的唯一識別碼,一般稱作機器碼。例如MAC地址,即生產廠商生產的網卡編碼,對每一臺電腦而言,它都是唯一的。不同投標文件的制作機器碼一致,即表明這些投標文件是在同一臺電腦上制作生成的。
這一情形與《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七條“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即可視為串通投標”的情形相似。因此,文件制作機器碼一致應認定供應商串通投標。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惡意串通,對供應商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一)供應商直接或者間接從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處獲得其他供應商的相關情況并修改其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二)供應商按照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的授意撤換、修改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三)供應商之間協商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四)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供應商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五)供應商之間事先約定由某一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六)供應商之間商定部分供應商放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或者放棄中標、成交;(七)供應商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之間、供應商相互之間,為謀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應商的其他串通行為。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其投標無效:(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或者聯系人員為同一人;(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3.十幾家投標人投標保函為同一銀行出具,算串標嗎?
答:如果僅僅是從同一個銀行出具的,那么不能單單憑借此條認為是串標。
4.四家供應商代表共同乘坐一輛車去投標,是否構成串標?
答:這種情況認定為串標沒有法律依據。但這種情況存在串通投標的可能性很大,所以評標時要重點關注這幾家供應商是否有串通投標的情形。
5.兩公司投標文件中方案絕大部分一樣,能認定為串標嗎?
答:不可以。這只是一個線索,能否判定這兩家投標人串通還需要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在實際操作中有以下三種出現此類情況的可能性:(1)招標的內容決定了有關管理設計方案在網上有現成的模板或樣本可供下載,兩家公司剛好都選用了同一模板或樣本,并以此為基礎來編制其投標文件;(2)這兩家公司此前曾經以聯合體形式共同參與過某一項目的投標,此次投標文件都是在上述投標文件的基礎上來編制的;(3)這兩家公司此前曾經都為同一個采購人服務過,且該采購人在與它們簽訂有關合同技術附件時采用的就是相同的模板,而此次投標他們也不約而同地選用上述技術附件來編制其投標文件。
6.四家供應商報價一樣或呈規律遞增遞減,可認定為串標嗎?
答:如果四家投標人的分項報價完全一致,或者呈現等差或等比數列,則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可以直接視為這四家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其投標無效:(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來源:采購學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