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是指各級政府為了開展日常政務活動或為公眾提供服務,在財政的監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通過公開招標或非公開招標等采購方式,使潛在供應商公平競爭,從國內、外市場上為政府部門或所屬團體購買貨物、工程或服務的行為。采購文件是政府采購活動開展的根本依據,而投標資格條件又是采購文件的核心組成。如何規范合理地設置投標人資格條件,在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條例中已有明確說明,在此就不多贅述。今天張麻子要給大家分享的是在設定投標人資格條件時,常見的七種違法情況,共各采購人及采購代理參考。2.限定組織形式,設置企業法人,排除事業法人、社會組織、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等;3.限定供應商注冊地在某行政區域內,或要求供應商在某行政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1.設置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七條《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 )第五條設定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與合同履行無關的條件:1.設定的供應商資質等級超出項目所需的資質等級要求或設定的供應商資質與項目需求無關;2.將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條件。1.供應商資格標準設定模棱兩可,把握尺度寬嚴不一,如:對本地區、本行業之外的供應商或新參與競爭的供應商采取更加苛刻的資格標準。1.采用招標方式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進行澄清或者修改,改變了采購標的或資格條件。《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七條1.設置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作為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資格條件;2.要求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前進行不必要的登記、注冊;或者要求設立分支機構,設置或變相設置進入政府采購市場的障礙;3.要求供應商購買指定軟件,作為參加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的條件;4.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5.設置或變相設置供應商成立年限,如要求某年前的合同業績、要求項目人員在本單位的社保繳納年限等;6.涉及政府采購政策支持的創新產品采購的,要求同類業務合同、生產臺數、使用時長等業績要求;7.設定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的資格條件,如將國務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國家行政機關非強制的資質、資格、認證、目錄等作為資格條件。《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第十八條1.對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有重大違法記錄以及其他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供應商,未拒絕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財政部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6〕1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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